公司经营困难欠发工资,员工发朋友圈被公司解雇,获赔13.5万

作者:        发布日期:2021-03-01        点击量:180

马某2010年3月入职某教育科技公司任商务经理一职,约定薪资9000元每月。


2017年5月,公司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支付员工的全额工资,公司领导向员工发送了内部邮件,表明因公司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全额工资,自4月起,先支付80%的基本工资,其余部分后续发放。


在告知减薪的同时,也明确约定了减薪部分,在双方约定付薪日后30天支付,同时还附上了公司的员工激励计划。


5月16日,马某将公司发送的邮件截图发到朋友圈。


5月17日,公司向马某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其严重违反公司制度、泄露公司资料为由,通知马某解除劳动合同。


马某收到通知后不认可公司的解除理由,于23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未休年假工资、绩效奖金等。


劳动仲裁审理后认定公司属违法解除,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35000元,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主张:


马某在朋友圈中发布的内容,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良影响,其中包括显示公司的生产经营困难以及内部奖励激励计划的财务信息等。


马某的行为违反了《员工手册》和《保密协议》,给公司的商誉造成了重大损失,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有效,故无需向马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马某辩称:


公司与我协商欠薪被我拒绝后,依然强制欠薪,我在朋友圈的相关言论是针对公司的欠薪行为,我并不知晓也未在朋友圈说公司存在生产经营困难的情况。


公司主张我在朋友圈的言论泄露公司机密,导致公司遭受损失,并未举证证明,公司据此解除我的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应该向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根据公司《员工手册》规定,泄漏公司技术上或经营上的秘密给公司造成损失,违反一次终止合同。


法院审理认为:


劳动者作为公民享有言论表达的自由,这种表达自由不因表达手段的不同而改变,言论自由在劳动关系中也应该得到保障。


但是劳动者的言论自由应该受到劳动关系一般原则的限制,也就是不得侵犯公民、法人的名誉权、荣誉权、商业秘密等权利。


因此劳动者在发表涉及公司事务的言论时,就不只是对自己私人事务的自由处分,而是涉及到了他人的利益,劳动者在发布相关信息时应该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


本案中,马某在公司发出薪资减发通知后,在朋友圈发布了公司激励计划截图、公司内部薪资减发通知截图,内容仅是一种私人情绪的感性记录,朋友圈人数有限,并未产生公开影响。


马某未先与公司协商工资发放事宜就直接发表相关内容的行为欠妥当,但是其救济手段并未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也未给公司造成严重后果。


事件的起因在于公司一方,即使马某发表了上述内容,公司也应该先行通过内部批评教育,给予马某改正、删除的机会,而不是直接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因此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欠妥,故公司应依法支付马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院最终判决:


公司支付马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35000元、未休年休假工资413.79元。


从本案可以看出,朋友圈并不是一个私密空间而是属于公共空间,发朋友圈的人不能控制信息的传播,因此应当对发表的内容引发的后果负责。


本案中,马某所发的内容实际上已经造成了公司的经营信息和商业信息的传播泄露,客户或同行看到此内容,了解到公司经营困难,必定会造成一些影响。


但最后还是判定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一方面是因公司欠薪所引发,马某发朋友圈是对公司欠薪行为的过激表达,情有可原。


更重要的是,公司无法举证该行为造成了哪些损失,根据公司制度条款规定,员工泄露机密造成损失才是终止合同的条件,所以员工有违纪行为但未造成损失,该条款也不能作为解除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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