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涉税误区原来这么多?股转涉税“埋雷”被爆

作者:        发布日期:2021-03-08        点击量:180

近期,陕西省税局就公布了一则自然人股权转让偷税的处罚公告,案件中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同时被追缴税款及罚款共计约9千万!


近年来经济的快速增长让个人投资越来越普遍,个人股权变动也越来越频繁。人们通过股权的增值流转来增加个人财富,这过程中除了协议、流程之外,股权转让涉税问题也渐渐成为大家关注的重点。


但由于个人普遍缺乏纳税规范意识,导致股权转让中的税务风险问题频发,因股权转让偷税漏税被税务稽查处罚的案例屡见不鲜。

 

近期,陕西省税局就公布了一则自然人股权转让偷税的处罚公告,案件中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同时被追缴税款及罚款共计约9千万!



案例详情


“西安华东某项目” 由四家关联企业组成,该项目的7位股东分别向吴某转让了自己在该项目持有的股份,甲乙双方签订的相关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议定的股权转让价款为溢价款。


为降低双方股权转让价款的税费负担,吴某和7位股东其在工商机关变更登记使用的股权转让协议另行签订,登记转让价款按照注册认缴资金等额转让,但双方实际转让价款按照实际转让协议约定为准。

 

吴某等人用另行签订登记转让价款按照注册认缴资金等额转让的虚假协议进行股权变更登记,并完成了在工商局的股东变更登记。


但在实际股权转让时,吴某佺按照原签订的相关七份实际股权转让协议,将总计2.69亿款项采取银行转账方式或冲抵债务的方式,分别支付给了原来的7位股东。


而且吴某在支付给7人股权转让所得时,未办理以上7人的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经税务机关稽查,吴某需补缴印花税及罚款 4650.2万,受让方肖某未缴纳印花税以及个人所得税,需补缴税款共计约14,73万,并被处罚税款一倍的罚款。(其余6位股东均被追缴税款以及一倍罚款。)

 

上述案例就是股权转让涉税问题中非常典型的通过签订低价转让的“阴阳合同”来偷逃个税。股权转让中的“阴阳合同”基本是被税局一查一个准,但哪怕是在巨额罚款的警示下,依旧有很多人抱着侥幸心理通过这种违规方式来避税,这到底是为什么呢?


股权转让难舍税?违规操作才巨亏!


其实股权转让一直以来涉税问题频发,主要还是因为股东权益有偿转让会带来高额收益,这过程中自然就会产生高额税费。


就拿自然人股东来说,转让自己所持股份取得的转让所得,需要缴纳20%的个税。这对股东来说如同割肉,舍不得那20%的收益,自然会想着去避税,各种方式无所不用极其。

 

但股东和企业在避税的过程中,往往会存在一些纳税误区,使用不合规甚至违法的方式,从而导致涉税风险。


以阴阳合同为例,股权转让中通过这种方式避税是违法的,并且在之后也会给受让方埋下涉税隐患。大家都知道增值税通过专票抵扣形成一个“链条”,但很多人不知道的是,股权转让中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它也可以看作是一个链条。


签订低价转让的阴阳合同,受让方的名义购买成本低于实际成本下次受让方股权再转让时,可扣除的成本是前次转让的交易价格及买方负担的税费。再者各地税务机关会通过跟踪股权转让的交易价格和税费情况,会形成股权转让所得征管链条,阴阳合同完全是自己给自己挖坑埋雷。


股权转让中常见的涉税误区


除了阴阳合同之外,股权转让中还存在以下几种常见涉税误区和风险:


01. 实缴注册资本0元,股东0元转让股权也要缴税


在自然人股权转让涉税问题中,税务机关关注的是实际成交价是否低于公允价值。平价或者低价转让不代表不缴个税,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而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02. 转让股权并完成工商变更,没有收到股权转让款也要缴税


根据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在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这表示只要完成工商变更,就表示你已经取得转让所得,即使未收到转让款也需要缴纳税款。


同样,个人股权转让合同签订生效后,即使转让方没有收到股权转让款也应当申报纳税。


03. 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违约金收入也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股权成功转让后,转让方个人因受让方个人未按规定期限支付价款而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属于因财产转让而产生的收入,也需要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04. 以非货币出资形成的股权转让时涉及二次纳税义务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一次纳税义务产生。


对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形成的股权转让所得,仍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二次纳税义务产生。

 

05. 纳税人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并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不予退还


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的,转让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


股权转让税务问题多,真的无法实现节税?


既然股权转让税务问题诸多,也是近年来税务稽查和纳税评估的重要内容,那是不是就表示完全没有节税的可能性呢?


其实并不然,虽然股东基于股权转让而产生的纳税义务无法避免,但只要采用合法合规的方式提前进行规划,还是可以增加股东到手收益的。


麦积在这里提醒大家,随着税法的日渐完善、“金税三期”的逐步升级、个人信用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利用各种简单、粗暴的方式省税面临的只有高风险和税局的严格稽查。

 

企业或个人要想节税,一定要合法合规,这就需要相关人员具备深厚的财税专业能力,如果自身不具备这样的条件,选择与麦积这样的专业平台合作也是一个非常不错的选择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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