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能开5%,但绝对不是这样!

作者:        发布日期:2021-03-10        点击量:180

公众号后台有读者发来一张发票,说看不懂税率栏。

        

         

该销售方是一家小规模文具店,2019年的发票,很显然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销售货物都是3%,这里5%很简单就是开错!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的征收率到底有几档?很多人以为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征收率为3%,但是有没有其他征收率呢,一起学习吧!


一、三档征收率


1、征收率为3%(一般适用)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是小规模纳税人在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的过程中,最常用的一种征收率,计税时: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3%


2、征收率为5%(特定范围) 


一般来说,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计税,适用3%的征收率。但在特定范围内小规模纳税人适用5%的征收率,这些特殊情况主要包括销售不动产,不动产租赁等,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在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安全保护服务时选择差额纳税的,也是适用5%的征收率。计税时: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5%)

应纳税额=销售额×5%


3、征收率为1%(阶段性)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计税时: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应纳税额=销售额×1%


温馨提醒:


1.阶段性:这个征收率是阶段性适用的,有效时间为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注意,这里说的是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自2021年1月1日起,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继续免征增值税;对其他地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继续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开具发票选择征收率,暂继续照此执行。待正式文件出台后,以正式文件为准。


2.可放弃:纳税人也可以放弃减税,按照3%征收率申报纳税并开具3%征收率的专用发票。

3.仅针对征收率为3%征收率的范围的有相应的减征政策,适用5%的范围正常纳税。


二、两项减征规则


(一)征收率3%减按2%征收


1.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二)征收率5%减按1.5%征收


根据《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公告)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涉及个人出租住房的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1.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2.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5%)

应纳税额=销售额×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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