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1日之前,这项申报别忘了

作者:        发布日期:2021-03-15        点击量:180

再次温馨提醒:大部分税费人已进行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还未汇算的的您得抓紧了!今天小编又重新理了下知识要点,助您快速完成申报汇算。



一、什么时候办理


在取得经营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二、哪些人应当办理汇算清缴


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取得了经营所得,并且实行查账征收的,需要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


三、在哪儿缴?怎么缴?


只取得一处经营所得——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填《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


取得多处经营所得——分别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填《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但要选择一处进行汇总申报,填《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四、办理渠道有哪些?


(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


(二)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注意只能报《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


(三)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经营所得汇算清缴税款如何计算


看看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 -(成本+费用)- 损失


温馨提示:


1.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2.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应汇总计算个人所得税;合伙企业合伙人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采取“先分后税”原则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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