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与合资企业的区别

作者:        发布日期:2021-05-21        点击量:180

第一,《合伙企业法》上的“合伙企业”,有别于不具备企业形态的契约型合伙。


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1)合伙企业必须具有营利目的,而契约型合伙不一定具有营利目的(例如以居住为目的合伙购房);


(2)合伙企业具有较为长期稳定的营业,而契约型合伙的营业往往是临时性(例如一次性的合伙贩运);


(3)合伙企业必须有自己的名称(即商号),而契约型合伙则不以具备名称为必要;


(4)设立合伙企业必须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而契约型合伙只要订立合伙合同即为成立;


(5)合伙企业适用《合伙企业法》,而契约型合伙则适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


第二,《合伙企业法》上的“合伙企业”,以按照现有行政管理划分规定应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管理的企业为限。


也就是说,采用合伙制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医生诊所、建筑设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由于归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管理,尽管它们也具有营利性质,却不属于《合伙企业法》的调整范围。


第三,《合伙企业法》上的“合伙企业”,仅限于以自然人为合伙人的企业。


不包括国内企业法人之间的合伙型联营(适用《民法典》),也不包括外商与国内企业、国内经济组织之间的合伙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适用《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也就是说,《合伙企业法》不允许法人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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